太湖县人民医院拟以询价采购方式对口腔科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供应商须知: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2、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
3、供应商应就采购人清单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做出书面承诺。
4、供应商所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保证原产正品供货,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书、配件等。
5、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次性书面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此报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运费、税费、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单价或总价有漏项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均为无效报价。
6、报价函封面及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
7、参与本次询价的供应商须在询价响应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价表(按格式制作);
(3)所投产品的配置清单;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所投产品的功能和详细技术参数资料、彩页样本(书面技术参数如与彩页样本矛盾之处,以彩页为准);
(6)《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7)自制技术参数偏离表;
(8)法人委托书;
(9)产品授权书
(10)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供应商认为其他资料),采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合并于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密封,且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8、供应商如不按以上要求,所递交的文件将不被接受。
9、供应商报价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0、采购人邀请所有参与本次询价的供应商代表参加询价会。
询价会及递交报价函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6 年 3月3日 14 时 30 分
地点:太湖县人民医院行政办公区第二会议室
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12、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我院的所有采购活动。
13、不符合询价函要求的报价函为无效报价函。
二、要求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 20 个工作日。
三、成交原则:
在符合国家标准、我院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询价小组将综合考量(质量、服务、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四、 交货地点:太湖县人民医院
五、付款方式: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总款项的90%,余款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耗材款按我院财务有关规定付款。
附件: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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