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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系列文件转载

发布时间:2010-11-22 14:27:19 作者:xce 浏览:32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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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e@61.191.248.250 于 2010年11月22日14时27分19秒 发布:

[size=6][font=黑体]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太政办发〔2010〕13号[/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6][font=宋体][color=#000000][b] [/b][/color][/font][/size] [size=6][font=宋体][color=#000000][b]关于印发太湖县政府信息[/b][/color][/font][/size][size=6][font=宋体][color=#000000][b] [/b][/color][/font][/size] [size=6][font=宋体][color=#000000][b]主动公开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b][/color][/font][/size][size=6][font=宋体][color=#000000][b] [/b][/color][/font][/size] [size=5][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size=5][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按照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太湖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太湖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制度》、《太湖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太湖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太湖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文书[/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依申请公开流程图[/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太湖专栏下载),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二[/color][/font][/size][size=4][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color=#000000]〇[/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一[/color][/font][/size][size=4][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color=#000000]〇[/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年九月二十日[/color][/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抄送:市政务公开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6][font=黑体][/font][/size] [size=6][font=黑体][/font][/size] [size=6][font=黑体][/font][/size] [size=6][font=黑体][/font][/size] [size=6][font=黑体] 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font][/size][size=6][font=黑体]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黑体]第一条[/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size=4][font=黑体]第二条[/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应做好本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3月上旬前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size=4][font=黑体]第三条[/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size=4][font=黑体]第四条[/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黑体]第五条[/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size=4][font=仿宋_gb2312]2、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 [/font][/size] [size=6][font=黑体][/font][/size]
xce@61.191.248.250 于 2010年11月22日14时28分5秒 回复:

太湖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确认和澄清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由发布单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工作措施和方法。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中心、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府新闻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公安局、县通信企业,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九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 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ce@61.191.248.250 于 2010年11月22日14时28分44秒 回复:

太湖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并充分利用报刊、公开栏、显示屏、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县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发布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由主办机关与联办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发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ce@61.191.248.250 于 2010年11月22日14时29分12秒 回复:

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九、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十、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十二、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四、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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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其他公开载体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线申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查阅受理在线申请栏目和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在线申请栏目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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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检查的工作机制。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由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其他文件; (六)提交人大报告;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八)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十)政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其他会议; (十一)政府重点工作(历年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及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由财政、招投标部门负责公开);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开),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公开); (十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公布,突发事件处理(由应急办负责公开); (十五)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扶贫、教育、科技、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开); (十六)公告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政府新闻发布会;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八)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九) 其他。 第七条 县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下属单位(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八)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九)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一)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二)其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资金发放情况(惠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其他类;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计划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 (六)业务公开:重大项目,重要会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土地使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经济实体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其他; (七)其他。 第九条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领导:领导简介, 领导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 (二)机构设置: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五)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六)业务公开: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网上业务平台; (七)服务承诺: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八)规划计划(学校招生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 (九)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其他。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县政府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太湖专栏,部门网站; (二)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太湖专栏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了在本机关网站或公开栏公开外,需在市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上旬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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