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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复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1 15:17:5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3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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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申请人必须是监护人,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患儿页(或身份证)、新生儿则需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签名与按指印授权委托书。

(6)申请人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部门的经办人员需提供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7)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签名按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与计划委员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国卫医发〔2013〕31号)等文件规定,参考同行业收费水平,结合我院成本核算情况,提供病案检索、病案复印等服务均属病历复印,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核定:病案检索费:5元/人次,病历复印费:0.5元/张,按照实际复印纸张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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